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扬州大学伯藜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实施细则》《扬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是非宗教性、非政治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由新加坡著名实业家陶欣伯先生于2006年在其故乡南京创办。陶欣伯、刘光藜夫妇全资持有的南京伯藜置业有限公司为基金会的捐赠人。
第三条 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在我校设立伯藜助学金,用于资助贫困有志、品学兼优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鼓励其学成后回乡创业、服务基层社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伯藜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伯藜助学金组织筛选、评审、审核、发放、反馈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伯藜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相关人员组成。各班级成立伯藜助学金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负责,小组成员由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代表担任。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领导,多方配合,确保伯藜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伯藜助学金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有信;
(二)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积极乐观;
(三)品行端正,乐于助人,勇于奉献;
(四)来自农村地区的家境贫困而有志的在校统招本科生(不含公有民办或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且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详细评选条件参见《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受助生评估指标体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以资助或在下一年度评审时取消其受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或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者。
2.无特殊原因在外租住。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
5.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包括申请材料及年中、年度总结抄袭者)。
6.无特殊原因一学年内考试挂科2门(含2门)以上且补考不及格者。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从不参加学校或受助学生组织的相关集体活动。其中,参加“伯藜学社”活动时间大一、大二、大三每学年低于40小时者,大四学年低于20小时者。
8.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不再符合为资助对象。
第八条 伯藜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范围为一年级新生和已获伯藜助学金资助的学生。
第九条 伯藜助学金名额及标准:
(一)学校一年级统招本科新生每年50名,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学院新生人数按一定比例将资助名额划分给学院,划分名额大于受助名额。
(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人民币,资助年限原则上为4年。
第十条 伯藜助学金申请方式及评审程序
(一)新生申请及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学院向新生宣讲“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的宗旨与伯藜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伯藜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和学院伯藜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进行初评,形成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初评通过者登陆“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助学金管理系统——学生管理中心”注册,如实填写《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申请表》并在网上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4.在系统中下载打印《申请表》,由学院伯藜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初评结果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
5.校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调查、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定受助学生。
6.校学生工作部(处)将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名单中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或抽查。
7.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审核、确认并备案。
(二)已获伯藜助学金资助学生的审核程序
1.每年3月15日前,受助生在网上填写上一学期《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受助生学期报告表》,并提交学校审核。
2.每年9月,受助生自评,在网上如实填写《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年度审核表》。
(1)班主任或辅导员在网上评议并填写鉴定,提交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2)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及申请材料提交基金会审核备案,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继续予以资助;
(3)经评审条件不符者,由校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取消其继续受助资格。如取消受助资格,其缺额面向全校,在符合条件的同年级学生中补选,资助年限为被替换学生的剩余年限,申请流程参照新生申请程序;
(4)休学或退学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受助资格,替补人选要求及申报程序参照第(3)条。
第十一条 伯藜助学金获得者称为“陶学子”,学校全体陶学子组成的学生社团称为“伯藜学社”,接受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业务指导。伯藜学社以求真务实、品学兼修、创新创业、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自助、互助、助人的原则,开展文化学习、娱乐体育、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等活动,丰富校园学习和文化生活,锻炼能力,提高自信,增长才干。
第十二条 资助款由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汇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后,校学生工作部(处)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到受助陶学子个人校园卡或银行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江苏陶欣伯助学基金会“伯藜助学金”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