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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实现教师个人和学院事业的科学发展,充分激励、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现结合近几年学院考核办法执行情况和学校岗位聘任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科研工作得分

  根据教师工作量(附件一)、教学、科学研究分值(附件二)、兼职工作量得分(附件三)计算办法,分别计算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A)、教学、科学研究得分(B)和兼职工作量得分(C)。教学工作量A按照下式折换为教学得分D

  D=A×K1×K2-K3

  其中K1=0.3;

  K2:由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督导、学生评教结果评定。

  K3为教学事故扣分,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5分;二级每次扣10分;一级每次扣20分。

  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工作总分(E),为三项得分之和:E=D+B+C

  二、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细则

  1、岗位津贴定级

  各职务岗位津贴定级,将根据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工作总分(E)的排名确定。

  前两年度的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定级的主要依据。

  2、年终奖励

  (1)年终学院奖励总资金:年终学院奖励总资金来源包括广陵学院课时费、成教课时费、研究生课时费、工程硕士指导费和科技服务提成,根据当年学院财力确定。

  (2)个人奖励金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I)基础奖励,即年终福利,根据学院当年财力确定。

  II)业绩奖励:个人教学科研总分E×奖励单价,奖励单价根据学院当年财力确定。

  3、部门编制核定

  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工作总分(E),将作为学院核定部门岗位编制的主要依据。

  4、人员流动

  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工作总分(E),将作为岗位聘任及人员流动的重要依据。

  5、执行时间

  本方法从2011年开始试行,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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