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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扬州大学对省抽检有不合格意见的硕士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扬大研院〔201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提升我校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苏教研〔2002〕1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大研院〔2016〕7号)等文件精神,对省抽检有不合格意见的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不合格论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论文的处理

第二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将不合格论文及评语通知所在学院,学院将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导师及其研究生。

第三条 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分两种情况:一是论文同时被3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取消该研究生已授学位,并报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二是论文被1位或2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将重新进行学位确认申请,申请程序按第四条执行,其中如果论文仅被1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研究生本人可申请异议,异议的处理办法按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 重新进行学位确认的程序

1.该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1年内(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提交修改后的论文,并向学院提出学位确认申请。

2.学院将修改后的论文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评议结果为3个“合格”以上才能申请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认已授学位。

3.被抽检人逾期不能完成论文修改,或未通过论文双盲评审,或未通过论文答辩,或未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或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将取消其已授学位,并报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异议的处理程序

1.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复审。如复审论文有1个“优秀”和2个“合格”及以上的结果,则视为复审通过,确认其已授学位;如复审论文被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为“不合格”者,将取消该研究生已授学位,同时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其余情况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不合格论文申请复审、双盲评审和答辩的相关费用由该研究生导师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三章对学院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自收到不合格论文评审意见后1个月内,学院就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做出书面说明,总结经验教训,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相关材料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自抽检不合格当年开始,对不合格论文所在学位授权点连续3年跟踪抽检。如果同一学位授权点3年内抽检出现2篇不合格论文或同一个导师3年内出现2篇不合格论文,则该学位授权点次年暂停招生1年。

第九条 学位授权点抽检出现不合格论文的情况将作为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对导师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导师就论文指导工作作出书面检查并暂停招生1年。自抽检不合格当年开始,其指导该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连续3年100%双盲评审。

第十一条 如果导师指导的学生3年内有2篇学位论文不合格,取消该教师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不合格”意见,除不受理异议申诉外,其余处理流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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