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研院〔2016〕13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海外学生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相关文件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在我校授予学位,应根据各学科特点,参照《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海外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答辩的申请与审核、同行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评定等,按《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所修课程须符合《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课程考核须符合《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答辩的申请与审核、同行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评定等,按《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所修课程须符合《扬州大学研究生海外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课程考核须符合《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海外学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由各一级学科博士点、硕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海外学生可以采用中文或者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及答辩。英文撰写的学位论文,须提交详细的中文摘要。论文撰写格式按各学科学术规范由所在学科另行规定。
第八条学校为来华留学研究生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院提供中文印刷正本,海外教育学院提供英文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细则未规定事宜参照《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海外学生申请学位材料由海外教育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