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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人才,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专门资助在读研究生开展出国(境交流访学。为切实做好项目的执行工作, 充分发挥项目绩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遴选对象

(一扬州大学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已有工资收入的定向或在职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学术交流能力。申请 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 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0 分,托福IBT)90 分, 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 B1 级, 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6.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7.通过国(境外拟出访交流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 达到其语言要求后,获得外方正式出具的语言证明。

(三申请人须获得国(境外院校或导师正式邀请函,赴 (境外交流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享受一次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的 资助。

(五正常学制内已获得过其他公派项目资助的研究生不再 享受本基金专项的资助。

二、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和学院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 请人材料由学院初步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资助对象。

三、派出期限

本项目派出按照 3 个月、6 个月和 12 个月三个时间段执行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3  12 个月;

(二)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6 个月或 12 个月;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研究生:12 个月。

四、资助标准

对该项目所有遴选派出人员,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规定,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支出。生活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按照 12 /生/年,

6 万/生/六个月,3 万/生/三个月执行。

五、派出管理

(一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应严格执行派出期限。执行期限未满者,应按比例退还部分资助金额;对于未经学校同意而执 行超出期限者,超出部分费用由被资助者本人承担。对于在外访学期间科研成果突出且确因科学研究而需要延长期限者,须书面提出申请附延长期间的研究计划,征得我校校内导师和外方合作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经学校批准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但最终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在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 须有实际科研成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扬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发 表科研论文。相关科研论文在发表时,须注明该成果为“扬州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专项基金项目”资助成果。

(三派出资格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之后的六个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派出计划或放弃派出。逾期未派出或因个人原因放弃派出者,取消在校期间该项目的申请资格。

(四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 宿费等由已获批准资助的申请者自行承担。

(五学校分两次拨付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实际生活费用,第一次支付为申请者已通过签证申请并购得赴留学国家(地区相应机票,学校支付资助实际生活费总经费的 60%;第二次支付指申请者已回到扬州大学,学校经过考核,视申请者完成成果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费用。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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