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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规程

 

 

 

 

 

扬 州 大 学 文 件

 

扬大学〔2007〕26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规程

 

 

                                                               

                                          扬  州  大  学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毕业生 管理 服务 工作规程          

 

 

 

 

 

 

附件:

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规程

 

根据“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校内就业工作体系的要求,为主动适应就业工作多样化、多层次趋势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和职责,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操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特制定本规程。

一、毕业生信息采集和资格认定

第一条  生源信息初始采集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指导中心在每年春学期从研究生处和教务处采集次年毕业学生当年入学时的生源信息,并集中录入就业信息数据库。

第二条  生源信息校对由学院组织并由毕业生本人负责。学籍异动以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为依据,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搜集与更新。

第三条  生源信息上报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生源信息通过上级部门审核后,特殊情况需要改动,需有充分理由并提供完备的学生录取、学籍变动、性质变化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编印毕业生资源宣传材料,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社会用人单位发布、传递毕业生资源信息。学院应及时提供学院、毕业专业等最新信息(包含学院简介、专业名称、专业方向、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特色、主干课程、就业范围、学制)及需要寄发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含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编

二、推荐表、协议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毕业生一律使用江苏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应根据要求登陆“江苏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网站,激活并认真审核本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各学院应认真填写毕业生推荐意见,并用省统一印制的纸张打印出毕业生推荐表,严格按照推荐表、协议书的编号记录及时发放到每一位毕业生。学校代码为11117。

第六条  推荐表只发给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委培生不发。定向生、单招定向生、单招生必须在推荐表内注明培养类别。推荐表所有栏目由学院认真、如实填写。修学科目及成绩由各学院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输出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七条  推荐表和协议书原件只发给毕业生一份,如有损坏和遗失,由本人申请,说明情况(其中遗失者要登报声明作废并在就业指导网站公布一个月),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交纳一定工本费,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换发新表或补办。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接受毕业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制定就业方案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计划的基本依据。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与用人单位共同填全协议书上所有基本信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并经地方人事部门鉴证后,将《推荐表》原件留给用人单位或地方人事部门。

第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学院登记。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审核就业协议书手续是否齐备。协议书上除有用人单位公章外,同时要加盖用人单位所属地方人才服务中心的鉴证公章。若所签用人单位是部、省属单位,用人单位需到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在审核备案表上盖章。非部、省属单位的审核备案表上是否要加盖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部门公章,由用人单位决定。

第十条  学校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严格按就业协议派遣就业毕业生。毕业生特殊原因需重新签约,应在与原签订协议单位解除协议并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新领推荐表与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毕业生签约时间在6月20日之后者,可直接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就业建议方案的制定

第十二条 就业方案形成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国家指令性任务或地方项目名单、各类录取通知书、人事代理合同书、扬州大学毕业生申请缓派协议。委托培养和定向学生回原委托培养和定向单位就业,外省生源原则上不同意缓派。其他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一律派至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录取本校研究生的,严格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就业手续,需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三条 就业方案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与学院共同制定。6月20日前,各学院在收到学生就业协议书后通过毕业生就业网,直接录入派遣管理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学院公章的就业方案和派遣材料报送就业指导中心审核。6月20日后,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直接送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直接编入就业方案。

第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口径,下列情况视为就业:

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者;

定向委培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自主创业者(需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学、出国或入伍者(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考研准考证、出国申请、入伍通知等复印件);

本省生源持《就业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后落实用人单位或到异地就业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外省生源持《就业报到证》回生源所在地或到其他省、区、直辖市就业者;

关系保留在学校,实际已处于工作状态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相关证明材料”制定就业方案者,其性质定为灵活就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包括就业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就业方案的校对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和毕业生共同完成、共同负责。毕业生和学院应重视就业计划,发现校就业指导网上所公布信息错误应及时到就业指导中心更正。

毕业鉴定和派遣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实事求是地做出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本科毕业生登记表“学校意见”一栏加盖学院党委公章,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校意见”一栏加盖研究生处公章。毕业生登记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学院就业方案形成并通过审核后,就业方案的修改和调整由就业指导中心实施,完成后报教育厅审批,办理就业报到证。报到证办理完毕发给学院,学院将报到证上联发给毕业生,下联放入毕业生档案,并凭审批过的方案办理户口迁移、组织关系转出、档案转递等手续。

户籍、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

第二十条 户口迁移由保卫处统筹协调,学院会同毕业生入学时所在校区保卫科办理。首次集中派遣的毕业生,由学院通过网络下载就业方案名册送校区保卫科,集中办理首次派遣同学的户口迁移证;后期派遣的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到校区保卫科办理户口迁移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由本人持新报到证和原户口迁移证到校区保卫科重新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关系迁移由校党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团组织关系由团委统筹协调,学院党、团组织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归档内容按档案袋背面目录整理,并严格按档案袋背面的要求填写每一个项目。目录未立项目又归档的材料在目录的空格内添写材料名称。归档材料必须真实、齐备,所有材料必须是原件,不得为复印件。获得教师资格毕业生的资格认定表必须归入学生档案。受处分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者,其处分相关材料可不归入毕业生档案,但必须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将所有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按具体要求分类整理好后送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暂存毕业生档案,不得向外邮寄毕业生档案。已经派遣毕业生档案,统一由就业指导中心按规定通过机要通道寄发或专门送达。升学毕业生需提前调档案者,由所在学院提供调档通知及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寄发。未派遣毕业生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转递原则:部、省属单位按协议书条款要求直接寄发,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直接寄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立普通学校,直接寄或送属地教育局,其他单位一律寄或送至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毕业生就业后续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院两级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毕业生离校后再次就业和未就业毕业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学院应对其进行跟踪指导和服务,掌握其就业状况,并在12月30日前将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就业指导中心,作为统计当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依据。学院应指导9月1日后尚未就业或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及时到生源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享受国家相关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 毕业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派,签订缓派协议,其户口、档案可暂时保留在学校,但最长期限两年。后期派遣同学的协议书直接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暑期受理时间为每月5日,10日,14日,20日,25日,29日。就业指导中心每月13日和28日到省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双休日顺延),学生可于每月14日和29日凭证件直接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就业报到证开出后,又跨省辖市到另一单位就业,要求重新办理报到证的可申请改派。申请改派时,需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原报到证、新签协议书等材料。省辖市内改派直接在所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改派毕业生,新办报到证的上下两联交付毕业生本人。下联由毕业生本人送原档案保管单位放入档案,并由原档案保管单位转递改派后的档案接受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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