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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切实做好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及考核表彰等工作,全面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大学所有在校全日制注册学生。

第二条  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时间、智力、体力和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作出积极贡献。行动口号是:奉献爱心,传播文明服务社会,完善自我。

 

第二章  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第四条  我校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招募程序

(一)协会在深入了解服务需求、明确服务项目、确定服务任务后,发布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二)协会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动员、组织学生报名;

(三)协会明确提出招募要求后,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报名表,经协会资格审核通过者,确定为志愿者并登记归档。

第六条  注册条件

(一)扬州大学在校全日制注册学生;

(二)具有强烈的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纪守法,愿意接受和服从志愿者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报名登记表;

(二)协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登记备案;

(三)审核合格后,通过“第二课堂”PU口袋校园、“志愿扬州”打卡器等平台,加入协会并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三)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党团社团、志愿者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团组织、志愿者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志愿者考核与表彰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做好志愿者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实现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大学生青年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协会根据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服务时长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二条  协会每年定期对大学生青年志愿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志愿者考勤、工作、志愿服务时长、品德素质和能力水平等方面,结合星级认证制度,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不合格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生活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申请注册的,由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扬州大学委员会、扬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抄送:校党委、团省委,校机关各部门,各学院党委,校学生会、

      校研究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

共青团扬州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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