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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二、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三、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专用储存地点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教师在领用危险品、毒品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尽量少领,对使用危化品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指导。

    四、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五、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六、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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