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学院、班级二级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学工办全面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为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学院的安全教育宣传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由班委会和团支部,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全班学生搞好安全教育、宣传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年级各班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原则上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宿舍。实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长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院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帮助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各种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工部门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各辅导员、班主任应引导学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职责;各班班长和安全员应宣讲相关安全知识并随时提醒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在节假日)。
第二十条 在校园范围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各辅导员、班主任或班长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便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学生安全,学院禁止学生从事以下活动:
1.禁止学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各种形式的春游、旅行等外出游玩活动。
2.禁止学生从事或参与各种营销活动。
3.严禁学生(特别是毕业班学生)猜拳喝烈性酒。
4.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接电器、使用电炉电水壶等违章电器。
5.严禁学生在宿舍、教室点蜡烛。
6.严禁学生在教室、实验室及公共场所吸烟。
7.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夜不归宿。
8.严禁学生观看黄色录象、淫秽文艺书刊等。
10.严禁学生借助麻将等各种娱乐工具进行赌搏活动。
11.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异性及其他非在校人员。
12.严禁学生参与打架斗殴。
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与学校以及与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有冲突时,以学校或国家法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