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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教职工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安全稳定工作,认真落实相关的安全稳定制度,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稳定问题。

第二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交通法规,严禁违规驾驶、酒后驾车等违法现象。

第三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文明上网,不在网络上发表不健康、不负责任的言论,拒绝不文明言行。

第四条  全院教职员工禁止参加赌博、变相赌博、传销、涉黄涉毒等不健康活动。

第五条  全院教职员工严禁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活动,如若发现类似活动要及时上报学校。

第七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注意用电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

第八条  全院教职员工,尤其是担任班主任的教职员工要加强对所管理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同时要阶段性地对所管理的班级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查找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院将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制定严防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校园安全。

第九条  全院教职员工禁止组织学生开展不合学院、学校、国家法律等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全院教职员工要在休息之余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任务。同事之间加强交流增进感情,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及时化解内部矛盾,确保本单位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与学校以及与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有冲突时,以学校或国家法律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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