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确保设防部位的安全,制订本规定。
一、学院所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视频监控报警和红外防盗报警等)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日常维护,由院工程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二、学院的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公共场所、重点实验室均应安装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等技术防范设施,以确保安全。
三、本规定第二条列举的部位和场所安装技术防范设施应当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和具体防范要求,由学院统一上报校保卫处协商和组织实施。
四、学院对计算机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24小时全天候视频录像监控。监控录像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
五、红外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应遵循“人员离开即布防,人员进入先撤防”的原则。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具体时间。
六、学院目前安装使用的红外报警系统已通过电话连接到保卫处监控报警指挥中心,各使用单位必须确保连接到报警主机的电话畅通,不得出现欠费停机现象。
七、为减少误报,设防部位人员在进入防区前要先撤防,管理和使用人员要掌握正确操作要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挪动、转借和变更其报警主机、探头、线路设计及安装现状。
九、各单位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要严密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管理人员要定期对监控报警防范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