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财务工作的安全,确保学院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做好财务工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妥善保管。
第三条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现金、支票、印鉴、账目的安全管理,严禁空白支票盖章待用,不准留存已盖印章的支票过夜,否则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第四条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下班前必须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存放在办公桌抽屉、木质柜及铁皮柜内。
第五条存放现金、支票、印鉴的保险柜,要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保险柜的钥匙、密码责任人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六条现金存放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于当天缴存银行。每天收取的现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当天送存银行。
第七条去银行提、存大额现金时,必须由专车两人以上接送,必要时请校保卫部门派专人参与押运,小额现金提取时,要使用安全包(箱)。
第八条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技术防范装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的安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手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责任。
第十条未经同意,严禁将学校银行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财务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