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首页 > 公共服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现金、票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现金、票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院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学校现金、票证安全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财会人员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做好现金、票证、印鉴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二条现金、票证的使用、存放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原则,妥善保管。

  第三条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加强现金、支票、印鉴、账目的安全管理,签发支票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盖齐印鉴,严禁空白支票盖章待用,不准留存已盖印章的支票过夜,否则造成后果,由发支票人负责。

  第四条现金、有价票证、支票、财务用章下班前必须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存放在办公桌抽屉、木质柜及铁皮柜内。

  第五条存放现金、支票、印鉴的保险柜,要由办公室专人管理,保险柜的钥匙、密码责任人要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第六条现金存放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超过限额的,应于当天缴存银行。每天收取的现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当天送存银行。

  第七条去银行提、存大额现金时,必须由专车两人以上接送,必要时请校保卫部门派专人参与押运,小额现金提取时,要使用安全包(箱)。

  第八条存放现金、票证的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和技术防范装置。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的安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存折、有价证券、金银手饰不得存放在保险柜或办公室内。如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违规者承担责任。

  第十条未经同意,严禁将学校银行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分管财务的领导及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财务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官方微信

邮编:225127
电话:0514-87979408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96号
COPYRIGHT © 2019 扬州大学建筑科学与工程学院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