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青年教师更好地成长,及早成为学院教学科研生力军,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根据“《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大教〔2013〕2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学校对学院量化考核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学院成立由院长、教学院长、校院督导、系教学主任组成的青年教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所有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必须担任学院或系部指定指导教师讲授课程的助教工作满一轮以上,方可独立开课。助教工作包括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课程实验等。特殊情况下,经试讲通过可以独立上课的教师,须边上课边旁听指导教师的课程。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获得校级及以上讲课比赛奖者除外)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并有听课记录;指导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并有听课记录及指导记录;每年举办新教师汇报课活动或集中试讲(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指导分组详见附件二)。
进校前缺乏行业实践经历的青年教师应累计参加不少于一个学期的相关行业的实践锻炼后,才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其中,参加工程设计单位实践累计不少于3个月,参加工程施工单位实践累计不少于3个月。对于从事纯理论研究的教师,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实践锻炼。学院可为青年教师联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进行实践锻炼和顶岗工作,青年教师也可自行联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进行实践锻炼,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