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须知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服从学校及学院的考试工作安排。本须知文件依据:《扬州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办法》(扬大教务〔2019〕15号)、《扬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扬大教务〔2022〕88 号)、《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扬大教〔2007〕63 号)。
一、责任分工。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试周巡考;各专业负责人和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出卷、阅卷、评分、成绩登录;专任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负责考试监考;考务人员负责协助试卷印刷、编制考试安排,将排考结果及时通知到监考人员的教研室,并在学院网站发布,确保考试安排在考前通知到每一个学生。
二、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为我院专任教师及学院、学校教辅人员。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承担,副监考可由其他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担任。通修课程由我院选派副监考人员,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我院选派。严格禁止研究生代替监考。
三、监考任务。学院专任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每学期须至少承担1次副监考任务,排考顺序由考务人员根据教师名单每学期随机排序,并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公示,只有实际参与才算完成本学期副监考任务。巡考人员和55周岁以上教师不参与副监考。
四、考试包括:补考、期中考核、非考试周期末考试和考试周期末考试。
五、补考在开学第一周和第二周,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学院考务人员在开学前确定考试安排。
六、期中考核的形式和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并提前通知考务人员确定考试安排。
七、本学期第14周前结束的课程,须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完成非考试周期末考试。考务人员依据本学期教学进程,在课程结束当周与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安排。
八、考试周期末考试一般为学期的最后2周。期末考试周的考试由考务人员根据选课结果确定考生名单,按确定的时间、地点编排考试日程和巡考安排等,并在期末考试周开始前两周予以公布。
九、考试安排公布后,无故不得变更。期末考试周内,一律不得调整。其他时间若需调整考试时间,任课教师须向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交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无法监考,应考前自行协调替换并通知考务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协调的,须向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交考务人员。
十、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交给任课教师或考务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及时收取有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报告学院,具体按《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一、考务人员应根据期末考试实际情况,编制期末考试巡考安排。巡考人员需深入考场一线,加强考试督查工作,对违纪苗头及时警告纠正,对违纪作弊现象坚持违纪必究;同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教学事故记录上报等。
十二、提醒: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监考安排、监考未到等属于二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等,具体处理意见由学院提出,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执行。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将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及职务聘任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