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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须知

学院考试须知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教学质量全面负责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服从学校及学院的考试工作安排。本须知文件依据:《扬州大学本科生学业考核办法》(扬大教务〔201915号)《扬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程》(扬大教务〔202288 号)《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扬大教〔200763 号)

一、责任分工。学院党政领导、系主任、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试周巡考;各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出卷、阅卷、评分成绩登录专任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负责考试监考;考务人员负责协助试卷印刷、编制考试安排,将排考结果及时通知到监考人员的教研室并在学院网站发布确保考试安排在考前通知到每一个学生

二、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为我院专任教师及学院、学校教辅人员。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承担,副监考可由其他专任教师或教辅人员担任。通修课程由我院选派副监考人员,其他课程的监考人员由我院选派。严格禁止研究生代替监考。

三、监考任务。学院专任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每学期须至少承担1次副监考任务,排考顺序由考务人员根据教师名单每学期随机排序并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公示,只有实际参与算完成本学期副监考任务。巡考人员55周岁以上教师不参与副监考

四、考试包括:补考、期中考核、非考试周期末考试和考试周期末考试。

五、补考在开学第一周和第二周,由学校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学院考务人员在开学前确定考试安排。

六、期中考核的形式和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并提前通知考务人员确定考试安排。

七、本学期第14周前结束的课程,须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完成非考试周期末考试。考务人员依据本学期教学进程,在课程结束当周与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安排。

八、考试周期末考试一般为学期的最后2期末考试周的考试由考务人员根据选课结果确定考生名单,按确定的时间、地点编排考试日程巡考安排等,在期末考试周开始前两周予以公布。

九、考试安排公布后,无故不得变更。期末考试周内,一律不得调整。其他时间若需调整考试时间,任课教师须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交考务人员。监考人员无法监考,应考前自行协调替换并通知考务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协调的,须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交考务人员。

十、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交给任课教师或考务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及时收取有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院,具体按《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十一、考务人员应根据期末考试实际情况,编制期末考试巡考安排。巡考人员需深入考场一线,加强考试督查工作,对违纪苗头及时警告纠正,对违纪作弊现象坚持违纪必究;同时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教学事故记录上报等。

十二、提醒: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学院监考安排、监考未到属于二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处分等,具体处理意见由学院提出,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执行。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将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及职务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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