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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研室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是学院落实教学实施、推进教学研究工作的核心基本单位,是指导学生学习的重要载体。根据《扬州大学关于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促进教学能力提升的实施细则》(扬大教务〔2022〕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年3月11日)等文件,为进一步提升教研室工作水平与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依据学科专业布局规划设立相应教研室。教研室的设立、合并与撤销,需先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全体专任教师需全员纳入基层教学组织体系,教研室人员的变更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

第三条 教研室设主任1名,人选可通过教师自荐、教研室民主推举、系科择优推荐或学院直接任命等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确定。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主要职责:收集整理教学日历,修订所承担课程的课程教学大纲,落实各项教学任务,科学规划学期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研讨、集体备课、课程思政建设、技术赋能教学创新、产教融合实践、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实施方案精化等教研活动,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统筹组织整理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作业等各类教学档案。

第五条 学院为各教研室提供活动场所。各教研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主题明确的教研活动,鼓励开展跨教研室、跨学院的联合教研活动。所有教研室活动需及时在学校本科教学项目管理平台(https://teach.yzucxcy.com/dashboard.html)完成发布与备案。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教研室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听取各教研室负责人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教研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保障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有效发挥。

第七条 学院为教研室主任发放工作量补贴。学院综合考虑学校本科教学项目管理平台统计各教研室全年实际举办的教研活动数量和成效,结合教研室人员规模,对排名靠前的教研室负责人给予额外工作量补贴奖励;经系科提议,对于全年履行职责情况消极拖延、对学院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教研室负责人,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工作量扣减标准。

第八条 学院依据学校规定和工作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对教研活动给与经费支持。活动所需经费须于开展前向教学院长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交院〔2025〕9号-扬州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教研室工作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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